(2017)陕0628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晓明与被执行人樊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明,樊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高晓明,男。被执行人樊营喜,男。申请执行人高晓明与被执行人樊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高晓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樊营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晓明与被执行人樊营喜于2017年4月1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樊营喜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晓明13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高晓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高晓明自愿承担。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高晓明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