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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邹春山与黄学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春山,黄学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386号原告:邹春山,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文,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学成,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原告邹春山诉被告黄学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邹春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春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春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邹春山负担。审判员  余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帆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