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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闫阳因与被上诉人胡卫泽、被上诉人河津市五一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阳,胡卫泽,河津市五一面粉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阳,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卫泽,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淑萍,女,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津市五一面粉厂。投资人:栗增军。上诉人闫阳因与被上诉人胡卫泽、被上诉人河津市五一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津市人民法院(2016)晋088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闫阳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认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上诉人闫阳邮寄送达了审理传票,上诉人闫阳未能按照本院确定的开庭审理时间到庭参加诉讼。综上,上诉人闫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闫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上诉人闫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