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何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374号原告:殷某某,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被告:何某某,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李某,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原告殷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殷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彩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