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孟某与穆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穆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2民初637号原告:孟某,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某,住定州市。原告孟某诉被告穆某某劳动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穆某某给付欠工资59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份开始,原告孟某到被告穆某某承包的安平县欧景城小区工地上工作,干至2014年年底工程结束,被告穆某某未能及时结清工资,经催要,被告穆某某于2015年3月4日打下欠工资5900元的欠条并按了手印,承诺2015年年底还清,但是至今分文未还。被告穆某某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曾给被告穆某某打工,被告穆某某欠工资5900元,原、被告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穆某某于2015年3月4日打下欠原告孟某工资5900元的欠条并按了手印,承诺2015年年底还清,被告穆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所欠工资已付,且已超出其承诺的履行期限,对原告孟某要求给付所欠工资59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欠原告孟某工资59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穆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景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