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0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丁忠芳、刘海林等与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忠芳,刘海林,刘海萍,刘海风,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604号原告:丁忠芳,女,195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刘海林,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刘海萍,女,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刘海风,女,1979年3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丁忠芳、刘海萍、刘海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林,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刘海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海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平,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系泰州市白米镇曹新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6907112-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健康路27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德,该单位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勇,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忠芳、刘海林、刘海凤、刘海萍与被告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丁忠芳、刘海林、刘海凤、刘海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忠芳、刘海林、刘海凤、刘海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