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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穆某诉被告何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何某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083号原告穆某,男。委托代理人车润泉,黔西县大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某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何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因被告何某君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对被告何某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某负担。审判员  马天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