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穆某诉被告何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何某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083号原告穆某,男。委托代理人车润泉,黔西县大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某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何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因被告何某君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对被告何某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某负担。审判员 马天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