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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72执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华梅、尚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梅,尚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72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周华梅,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尚海霞,女,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华梅与被执行人尚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海霞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执行员  徐江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