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72执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华梅、尚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梅,尚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72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周华梅,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尚海霞,女,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华梅与被执行人尚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海霞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执行员 徐江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