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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80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旌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谢继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旌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谢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80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旌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谢继成。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5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继成未按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谢继成在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现因案件执行完毕,将被执行人谢继成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继成在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胡凡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