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芳潇与陈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457号原告:李某,男,200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济南高新区巨野河XXX。法定代理人:李军(系原告之父),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巨野河XXX。被告:陈静,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高新区巨野河街道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人民陪审员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