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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芳潇与陈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457号原告:李某,男,200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济南高新区巨野河XXX。法定代理人:李军(系原告之父),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巨野河XXX。被告:陈静,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高新区巨野河街道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人民陪审员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