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丛堂波诉萝北县宏图粮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堂波,萝北县宏图粮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662号申请人丛堂波,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地萝北县肇兴镇三马架村**组***号。被申请人萝北县宏图粮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建斌职务:总经理丛堂波诉萝北县宏图粮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队被申请人萝北县宏图粮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加工大米色选机一台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萝北县宏图粮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加工大米色选机一台,查封期间不允许买卖、转让、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将该车辆所有权转让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合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