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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易雅琳(曾用名:易雪)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易雅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9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卓,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延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雅琳(曾用名:易雪),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易雅琳(曾用名:易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751.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