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816扬州市江都区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志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志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2816号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北路77号明珠山庄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居忠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叙,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遂,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向华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罗伯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