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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执28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金良、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良,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施朱平,张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2899-3号申请执行人郭金良,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路6号。法定代表人施朱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施朱平,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登记住所福建省福清市,现查无下落,,同被执行人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朱平。被执行人张瑛,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登记住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郭金良与被执行人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施朱平、张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2100000元并以12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7926元,执行费795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2287000元、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二路与建设路交口鑫河湾广场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该房地产进行处置且本院通过调查后,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