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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民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先权,朗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23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建业路2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彬,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先权,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洋,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朗劲,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建设工程施工员,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先权、朗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1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全审判员 熊亚飞审判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奕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