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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湘潭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赵三元居间合同纠纷一审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赵三元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42号原告:湘潭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黄权,区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言利娟,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农坛寺村大屋段组3号。被告:赵三元,女,195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霞城村桔园**号。原告湘潭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三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湘潭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湘潭市中游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璐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陈丹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