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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与阳西县织篢镇联安村委会六舞垌经济合作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阳西县织篢镇联安村委会六舞垌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464号原告: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号嘉华财智大厦***室。负责人:王开明,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阳西县织篢镇联安村委会六舞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联安村委会六舞垌村。负责人:张德光,六舞垌村村长。原告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阳西县织篢镇联安村委会六舞垌经济合作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阳西县织篢镇联安村委会六舞垌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1267元,由原告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