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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日旗与张锦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日旗,张锦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238号原告:陈日旗,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现住古田县。被告:张锦图,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陈日旗与被告张锦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日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锦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日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张锦图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0日,张锦图向其借现金10000元,并当场写下借条一份。当时张锦图承诺周转数日后如数归还,然而,到期后张锦图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张锦图未作答辩。陈日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即借条一份。本院认为,借条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实了2014年12月20日张锦图向陈日旗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锦图向陈日旗借款后,未予偿还,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陈日旗请求张锦图偿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张锦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锦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日旗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锦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丽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拾妹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