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执恢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四川金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四川金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辰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恢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盐亭县云溪镇南街。负责人任险峰,行长。被执行人:四川金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两河镇绵盐大道。被执行人:四川辰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冯正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申请执行四川金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金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绵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汪炜审判员  高锋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