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范露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08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鑫都路XXX号XXX-XXX层。被执行人:范露,女,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470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范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实被执行人范露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轮候查封上述房产。除此之外,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同时现在被执行人也不知去向。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