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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梁伟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382号罪犯梁伟,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9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珠中法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梁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伟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0月13日至2017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63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 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