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胜岭、任树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岭,任树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赵胜岭,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任树岗,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鲁1423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3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