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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覃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926号原告:覃某,女,1986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周某,男,1981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以被告保证改善夫妻关系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 判 员  易 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