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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汉市薪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市薪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民初194号原告:广汉市薪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广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继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全辉,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旺路。法定代表人:周绪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珍,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汉市薪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薪胜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薪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全辉,被告永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珍、徐欣到庭参加诉讼。休庭后,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30日,期满后双方仍未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薪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3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锰铁、硅铁、低铬、钼铁等有色金属,每吨价格均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为准,至2015年12月31日双方核对,被告应付原告货款810887.4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原告诉讼时止,被告还应付原告货款33万元。被告永益公司辨称,原、被告双方在2016年9月28日签订的询证函中已经载明截止2016年8月31日,被告欠款金额为395925.81元,在对账后,被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45420.5元,故截止目前尚欠金额为250505.31元。因为原告所供货物有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而质量问题在本院另案诉讼中,所以被告才拒绝付款,希望待另案处理之后再处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锰铁、硅铁、低铬、钼铁等有色金属,每吨价格均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给合同约定的货物,被告也陆续向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庭审中,经双方核实,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为237429.91元,被告最后一次支付货款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金额为145420.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原告作为出卖方,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为交付约定的货物,被告作为买方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在收到约定的货物后支付货款。在原告向被告供给合同约定的货物后,被告却未及时支付货款,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支付货款期限,故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从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次日起算。关于原告所供货物质量问题,因本院已另案受理且在诉讼中,在本案中被告又并未提出反诉,故就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本案作出裁判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汉市薪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7429.91元。二、被告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汉市薪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1月14日起至付清欠款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广汉市薪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25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合计5345元,由原告广汉市薪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成都市永益泵业有限公司负担43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