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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小忠与杨长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忠,杨长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659号原告陈小忠,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杨长定,身份不祥。原告陈小忠与被告杨长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立案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其向被告承包工程,通过竣工结算,被告共欠工程款54000元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及利息。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杨长定的身份与本院到村委核实的身份相关较大,被告身份关系不明。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小忠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永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