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彭海峰、彭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彭海峰,彭国庆,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彭海峰,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彭国庆,男,1953年3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被执行人王英,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本院在执行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彭海峰、彭国庆、王英金融借款合同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