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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树金与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金,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绿城恒基(大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黄树金,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01196210105517,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五家渠市振兴街1389号5栋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鼓楼路37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4260888-X。法定代表人赵发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绿城恒基(大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五路东风新村,组织机构代码:57868267-7。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五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绿城恒基(大庆)置业有限公司、绿城恒基(大庆)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绿城恒基(大庆)置业有限公司的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绿城恒基(大庆)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