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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9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960周保文与李凤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文,李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9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保文,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凤友,男,1982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周保文与被执行人李凤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调解书:李凤友支付周保文借款本金38000元,自2016年2月起至2017年6月止每月1日前支付2000元,余款4000元于2017年7月1前付清;如李凤友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则另行支付周保文借款利息32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李凤友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69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权审判员  刘 森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