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金凤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鑫盛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凤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鑫盛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147号原告:天津金凤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室。法定代表人:许志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天津鑫盛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1115。法定代表人:刘利群。原告天津金凤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盛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金凤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