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志明申请执行冯保宁、李青蔓、杨代勇、王华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明,冯保宁,李青蔓,杨代勇,王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明,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冯保宁,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李青蔓,女,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杨代勇,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王华友,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王志明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冯保宁、李青蔓、杨代勇、王华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劲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