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何岩方与包头市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岩方,包头市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059号原告:何岩方,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包头市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17号街坊318室。法定代表人:常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增祥,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岩方与被告包头市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岩方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岩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岩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原告何岩方已预交),由原告何岩方负担。审判员 秦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