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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薛纯德与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纯德,刘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829号原告:薛纯德,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志强,男,35岁左右,汉族。原告薛纯德与被告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薛纯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纯德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薛纯德负担。审判员  位青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濛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