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宝辉与李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辉,李喜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515号原告:李宝辉。被告:李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辉诉被告李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00元,由原告李宝辉负担。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盖学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