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曾亮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亮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刑初25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亮,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闵东,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樊剑,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亮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亮及其辩护人闵东���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至案发,被告人曾亮担任成都市某装饰有限公司(私营)装饰设计师,其职责包括向客户收取工程款,并按照公司规定将工程款立即交回公司财务。2016年3月,被告人曾亮先后两次收取装修客户徐某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76800元,向公司上交其中的15000元后,将剩余的61800元予以侵占挥霍。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曾亮从公司领取3月份的工资后失联。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曾亮在重庆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曾亮的亲属已代为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亮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曾亮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曾亮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亮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人民币618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曾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曾亮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亲属已代为赔偿侵占款,犯罪情节��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 毅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雅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