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程兴珍、姚诗怡、蔡国良与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兴珍,姚诗怡,蔡国良,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财保84号申请人程兴珍,女,194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人姚诗怡,女,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蔡国良,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唐作银,董事长。申请人程兴珍、姚诗怡、蔡国良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相等价值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兴珍、姚诗怡、蔡国良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龙吟水郡XX幢X层XX号X套非住宅(产权证号:00XXXX、00XXXX、00XXXX、00XXXX、00XXXX、00XXXX、00XXXX、00XXXX)。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X栋X层XX号房屋。(产权证号:00XX**)。三、查封担保人李南川、赵晓霞名下共同所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段XX号南充中南世纪城X幢X单元X层XX号房屋。四、银行存款的冻结为12个月,不动产的查封为三年,动产为二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