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军、郄礼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军,郄礼霞,杨军,薛仙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079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军,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郄礼霞,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杨军,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薛仙萍,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郄礼霞、杨军、薛仙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