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岩与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二倍工资赔偿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刘岩,女,199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哈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218号通钢国际大厦A座905室。法定代表人:肖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岩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二倍工资赔偿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二倍工资21824.19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