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饶杨诉邓仁江、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杨,邓仁江,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3493号原告:饶杨,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邓仁江,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彭继道。原告饶杨与被告邓仁江、四川省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饶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饶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6元,由原告饶杨负担。审判员 许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