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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2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2刑初40号公诉机关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98年4月8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宁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洱县普义乡普治村大沟边*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11日本院取保候审。墨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墨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智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李军窜至墨江县通关镇芒令村老何寨崖羊山库区网箱鱼养殖点牛欢、张中斌居住的工房内,将牛欢的人民币1600元、OPPO牌手机一部,以及张中斌的人民币300元盗走。2016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李军将盗窃所得的现金和手机放在工房墙角处,同日16时许,芒令村主任李志平捡到现金和手机后归还给牛欢和张中斌。同年8月15日,李军到墨江县公安局通关派出所投案。经墨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OPPO牌手机被盗时的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幅度内对被告人李军进行量刑。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结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海祥、谢进莲、何海东、李志平的证言、被害人牛欢、张中斌的陈述、被告人李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军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高健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英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