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潘仕洪、陈卓安、陈卓齐与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仕洪,陈卓安,陈卓齐,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623号原告:潘仕洪,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原告:陈卓安,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原告:陈卓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广东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邦民路36号。法定代表人:陈克俭。原告潘仕洪、陈卓安、陈卓齐与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仕洪、陈卓安、陈卓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颖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叶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