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陈梅英与郑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英,郑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026号原告:陈梅英,女,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郑春明,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陈梅英与被告郑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梅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梅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通过协商解决此纠纷,未规避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梅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陈梅英负担。审判员 甘峰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丽媛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