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金锁与李元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金锁,李元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088号原告秦金锁,男,194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元吉,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金锁诉被告李元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金锁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金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金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