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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金锁与李元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金锁,李元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088号原告秦金锁,男,194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元吉,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金锁诉被告李元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金锁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金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金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