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海默纺织有限公司与汕头市丰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海默纺织有限公司,汕头市丰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2297号原告:东莞市海默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华北路**号*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MLN64X。法定代表人:林佳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荣,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贞,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丰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青年路金洲工业区*幢5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500574532604R。法定代表人:张丰生。原告东莞市海默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默公司”)与被告汕头市丰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荣到庭,被告丰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丰升公司向海默公司支付货款46,619.1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为253.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丰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8日,海默公司、丰升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丰升公司向海默公司购买毛料,丰升公司采用赊账方式购货,总货款在2017年1月5日前结清。合同签订后,海默公司先后发出价值53,207.15元的毛料。后丰升公司向海默公司退回价值6,588元的毛料。2017年1月14日,丰升公司向海默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海默公司货款46,619.15元。被告丰升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发表任何质证意见。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丰升公司拖欠海默公司货款46,619.15元未支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汕头市丰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海默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619.1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是以46,619.1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从2017年1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6元,已由原告东莞市海默纺织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汕头市丰升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凤英叶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