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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恢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范敬霞与马洪珍、闫占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敬霞,马洪珍,闫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恢执26号申请执行人:范敬霞,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24231972********,无职业,住和龙市文化街文慧社区**组。被执行人:马洪珍,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24231968********,个体,住和龙市兴文街**号。被执行人:闫占义,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24231967********,和龙市头道镇小学职员,住和龙市头道镇青龙村*组。申请执行人范敬霞与被执行人马洪珍、��占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吉2406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敬霞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115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吉2406恢执26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闫占义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6231810015300250811工资账户,期间为: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9日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洪珍、闫占义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等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能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工资冻结期限到期,本案参与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光日执行员  林永德执行员  郑继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元香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