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胡朝华程小青与李华芬刘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华,程小青,李华芬,刘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3751号原告胡朝华,原告程小青,原告胡朝华、程小青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同科,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芬,委托代理人刘璞,身份情况同下,为被告李华芬之夫。被告刘璞,上列当事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一、案件的基本事实深圳市××××高速路东侧滢水山庄X期X栋X房与X房屋为上下相邻房屋。X房屋所有权人为胡朝华、程小青。X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华芬。刘璞为李华芬之夫。胡朝华、程小青以X房漏水为由提起诉讼。二、其他事实庭审中,在回答“双方何时开始第一次沟通房屋出现问题的情况?”这一问题时,胡朝华、程小青称“时间不记得了。”李华芬。刘璞称“2016年8月16日。”在回答“李华芬是否认可X房漏水?”这一问题时,胡朝华、程小青称“李华芬是认可的。”李华芬。刘璞称“认可。”在回答“双方如何处理房屋漏水情况?”这一问题时,胡朝华、程小青称“双方协商但是没有协商成。”李华芬。刘璞称“去现场看,双方进行了协商,大家协商不成。”庭审中,在回答“你们诉讼请求中要求赔偿房屋受损部位装潢修复费用2000元如何计算?”这一问题时,胡朝华、程小青称“防水公司的单位证明。”在回答“你们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修复的费用,你们是否要对房屋修复费用进行评估?”这一问题时,胡朝华、程小青称“不评估。”三、诉讼请求胡朝华、程小青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华芬。刘璞通过修复自身的房屋来停止对胡朝华、程小青房屋的损害,排除对胡朝华、程小青正常使用房屋的妨碍,消除来自李华芬。刘璞房屋的危险;李华芬。刘璞赔偿房屋受损部位装潢修复费用2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四、本院裁判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深圳市××××高速路东侧滢水山庄X期X栋X房与X房屋为上下相邻房屋。X房屋所有权人为胡朝华、程小青。X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华芬。胡朝华、程小青与李华芬对房屋的使用,均不得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现李华芬明知其所有的X房存在漏水现象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修补,妨碍X房屋的使用。胡朝华、程小青要求李华芬修复漏水部位,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胡朝华、程小青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因X房屋漏水造成X房屋受损部位装潢修复费用之必然发生及金额。在本院询问胡朝华、程小青是否要求对受损部位装潢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时,胡朝华、程小青明确表示不评估。鉴于胡朝华、程小青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房屋受损部位装潢修复费用之必然发生及金额,胡朝华、程小青要求赔偿房屋受损部位装潢修复费用2000元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胡朝华、程小青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X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华芬。本案是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相邻权属纠纷,胡朝华、程小青以刘璞为李华芬之夫为由要求刘璞承担本案债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胡朝华、程小青此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华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其所有的深圳市龙华区龙华镇梅观高速路东侧滢水山庄X期X栋X房漏水部位,排除对原告胡朝华、程小青所有的深圳市龙华区龙华镇梅观高速路东侧滢水山庄X期X栋X房的妨碍;二、驳回原告胡朝华、程小青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胡朝华、程小青预交,此款由被告李华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依书记员 林倍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