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彩娥与徐东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娥,徐东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民初1038号原告:陈彩娥,女,194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徐东莲,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上饶第二饮食服务公司退休职工,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现租住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陈彩娥与被告徐东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彩娥、被告徐东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彩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东莲立即归还借款9.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于2008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9.5万元,中途将近十年未找到被告,欠款也一直未归还。今年2月20日才找到被告重新出具一张借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徐东莲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当时是帮别人借钱,希望用工资和向他人追讨回的欠款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徐东莲承认原告陈彩娥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事实,故对原告陈彩娥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陈彩娥诉请被告徐东莲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东莲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彩娥借款本金人民币9.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被告徐东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昊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曾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