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杜舟星与王兴玉黄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舟星,黄寅君,王兴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577号原告:杜舟星,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籍匀,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峥嵘,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寅君,男,1987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王兴玉(系被告黄寅君妻子),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福,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舟星与被告黄寅君、王兴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杜舟星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舟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舟星负担。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柯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