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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葛习军与开鲁县鑫达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鑫达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王志辉,刘学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145号原告:开鲁县鑫达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开鲁县。代表人:石忠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熠彬,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辉,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告:刘学英,女,1978年10月7日出���,汉族,个体,住开鲁县。本院受理原告葛习军与被告开鲁县汇鑫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对被告进行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提供明确被告,因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开鲁县鑫达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