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006号原告: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64778648H(1-1)。法定代表人:潘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谋奇,男,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人民路中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877361320Q。法定代表人:余卫斌,董事长。原告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企业名称变更前以“河南金马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于2010年11月13日和员工签订了编号为JZ物流1011-58、JZ物流1011-59、JZ物流1011-60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共三份,合同总额为人民币306.5万元。该三份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在质量标准认定上出现分歧,于2012年2月18日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编号为NC物流1212-57B的《协议书》,约定将原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的总金额调整为2494241.60元,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数量、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及质保金期限。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责任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831341.60元及利息394887.26元(逾期利息计算时间从2011年11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具体利息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5%计算取得)。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为义煤集团公司耿村煤矿,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渑池县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桐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桐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渑池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渑池县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交货地点为义煤集团公司耿村煤矿,标的物的所在地在渑池县,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标的物的所在地渑池县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协议管辖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渑池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项 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