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庆市金地粮园米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兴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市金地粮园米业有限公司,陈兴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金地粮园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和平村三屯。法定代表人:陈国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国,男。上诉人大庆市金地粮园米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庆市金地粮园米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庆市金地粮园米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庆市金地粮园米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4387元,减半收取为7193.50元,由上诉人大庆市金地粮园米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东辉审判员 于志友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瑞利 更多数据: